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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联营促共赢 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标签: 煤炭

煤电联营、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是当前贯彻落实“双碳”目标、推动煤炭煤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

煤电联营、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是当前贯彻落实“双碳”目标、推动煤炭煤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形成煤炭与煤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煤电企业的收益共享和成本共担机制。

煤电联营已具备实践经验

我国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了煤电联营实践,最初目的在于建设坑口电厂,延伸煤炭企业产业链,推动煤电联合发展。经过30余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已形成煤电一体化运行、专业化子公司和参股等多种联营模式,并在中煤、同煤、徐矿以及五大发电集团等企业得到应用和推广。不同的联营模式在各自适用的场景下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历史经验来看,煤电一体化模式将煤矿与电厂项目纳入统一法人实体进行管理和运行,有效减少了燃料运输、采购等中间环节,通过直供保障电煤的“量、价、质”,显著缓解了煤电机组受阻问题,提升了机组运行可靠性。专业化子公司模式可分为煤炭企业专业办电厂和电力企业专业办煤炭两种形式,实现了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使得煤炭企业获得便利的销售渠道,煤电企业也拥有供应可靠、价格稳定的燃料来源。参股模式即煤炭与煤电企业之间进行单向或互相参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煤电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从而间接提升煤电机组的支撑能力。

从预期效果来看,稳步推进煤电联营,有望平抑经济波动所带来的影响,持续改善煤电企业经营状况和投资能力。届时,煤电企业参与“三改联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的能力也将得到有效提升,对强化煤电机组调节能力、夯实民生保障和促进节能减排等都大有裨益。

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有待探索

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为首次提出,目前尚无典型案例和成熟模式。参考煤电联营的经验与模式,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可能会形成一体化开发、成立专业化子公司和股权融合3种联营模式。

从运营方式来看,一体化开发模式主要为大型风光电项目与周边煤电纳入同一法人主体进行开发。在西部沙漠、戈壁、荒漠重点地区推动大型风光电项目与周边煤电一体化开发和运营。专业化子公司模式仍可分为两类,即煤电企业设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子公司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立煤电子公司。该模式的落地需通过行政手段在增量可再生能源项目规划和开发阶段,要求必须配置一定比例的增量煤电,以实现可再生能源和煤电本地或异地一体化审批。股权融合模式则为煤电企业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等方式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联营,政府部门在企业融资、股权投资、债转股、上市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推动两者实现战略合作、相互持股和资产融合。

从实施效果预期来看,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将两者深度绑定,有望借助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收益缓解煤电经营压力,保障煤电投资、建设能力,并充分激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建设煤电的积极性,有效推进煤电规划项目落地。由此,煤电的兜底和调节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系统支撑能力也得到了提升。

科学规划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凝聚多方共识,关注关键水平年发展目标,注重过渡期。长期以来,煤炭和煤电为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高质量支撑。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建成全球最大煤炭清洁利用体系,煤电机组常规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居世界领先水平,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将向非常规污染物倾斜,总体具备较强的清洁发展能力,我国煤电机组常规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已居世界领先水平。当前,应从战略高度对煤炭煤电的中长期发展定位、转型路径进行科学规划,尤其重视重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资金成本高、路径依赖性强等特点,在经济可承受、技术可达到、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推动煤炭消费达峰、替代,因地制宜探索科学合理的煤炭消费结构调整方式以及存量和新增煤电间的统筹发展等重大实践问题。

加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体系协同和有序衔接。一方面,推动煤炭及煤电相关政策与“十四五”能源电力规划相协调,煤炭的产销运体系、煤电布局优化和规模调整间要相适应,新能源的发展节奏更要充分考虑煤电对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能力的支撑能力。另一方面,煤炭煤电相关政策要与生态、金融、财税和科技等部门相统筹,包括有效推动绿色金融对煤炭煤电先进产能的支持力度、科技规划与行业重大现实需求的匹配性等。

创新发展理念、用好存量资产,实现多方共赢。鼓励开展煤炭煤电的清洁高效利用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攻关,推动清洁高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在煤电发展上,可考虑对拟关停或“退而不拆”煤电机组进行调相机改造,并在重点区域布局,有助于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新能源发展、煤电人员妥善安置和节约社会用电成本等多方共赢。